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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在"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明确提出"创建珠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由广东向广西、云南、贵州获取流域生态补偿"的议案。
在"两会"上,有全国政协委员明确提出"创建珠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由广东向广西、云南、贵州获取流域生态补偿"的议案。此议决一出,随即引发各界注目。 无论是生态补偿机制还是环境污染赔偿金机制,其核心无非是上下游之间的一种利益和权利的分配问题。
只不过,"生态补偿"、"水权互相交换"等概念并非国人建构,其理论依据均源于知名的"科斯定理",许多发达国家运用"科斯定理"在某些污染物和流域的管理方面都有许多顺利的探寻。 就流域污染来说,"科斯定理"指出,假如交易成本很低的话,只要确切界定了谁(不管是上游还是下游)享有了向河流污水处理的权利或河流不被污染的权利,问题就可以自动获得解决问题。如果下游享有污染权,下游就不会主动与上游谈判并补偿必要费用以维持河流一定的清洁度。某种程度,设想污染权归下游享有,上游想往河流必要污水处理也会同下游商量并缴纳一定的费用。
明确费用的多少双方不会通过谈判来达成协议。然而,这种奇特非常简单且神秘的设想却不存在三个可怕的难题:一则流域的污染权要具体界定完全不有可能;二则交易的监督和继续执行费用无比便宜;三则方案实行后的公平性无法获得确保。
拿珠江流域来说,谁享有向珠江污水处理(多少)的权利?珠江流域牵涉到多个发展水平和大自然条件有差异的省份,要把这个公平地解决问题好可玩性十分大。其次,珠江流域有无数的污水处理点和污水处理源,监督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费用近似于天价。于是以因为不存在上述原因,即使在发达国家,解决问题流域的生态补偿问题也是十分棘手的。
虽然设想创建"珠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想法是好的,但实行一起却十分容易。即使需要实行,下游向上游补偿的费用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来补偿?假如是通过省际财政移往来补偿,下游那些没因珠江洗手而获益的地区、企业或个人,为什么应该为此代价税收的代价?其次,上游省份怎么需要确保精确而公平地将补偿费用分配到那些因排放量或停排导致其利益损毁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如何确保这些费用不被挪作它用?这些问题必需严肃考量和权衡。否则的话,杨家问题没解决问题好,又带给了新问题。
目前的珠江实质上归属于流域所有省份都享有的"公共物品",但现实的发展又不容许灾难性的"公地悲剧"现象再次发生。因此,政策自由选择思路应该是可操性、低成本和公平性的顾及。
更为不切实际的方案是在现有"水质断面过渡制度"的基础上来设计和实行。国家应向人与自然社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抵达,并充分考虑目前的实际,开会沿江各省就省际流域水质断面的主要污染物标准和补偿标准展开磋商,并签定"省际水质断面过渡标准继续执行协议",许可国家环保局或珠江流域管理机构来明确负责管理继续执行。同时,涉及省份不应就如何实行协议来制订一个适当的规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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